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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上市公司分拆上市簡析及關注重點

作者:中倫律師事務所 來源: 頭條號 146501/15

作者:許頡 陳小小#香港和境外資本市場##公司上市#一、近期聯交所分拆活動概覽2019年中國證監(jiān)會正式推出科創(chuàng)版,為香港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回歸境內資本市場上市提供了更高的便捷性,香港資本市場再度迎來分拆交易的浪潮。根據聯交所發(fā)布的數據統(tǒ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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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許頡 陳小小

#香港和境外資本市場##公司上市#

一、近期聯交所分拆活動概覽


2019年中國證監(jiān)會正式推出科創(chuàng)版,為香港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回歸境內資本市場上市提供了更高的便捷性,香港資本市場再度迎來分拆交易的浪潮。根據聯交所發(fā)布的數據統(tǒng)計,2020年共有37家香港上市公司的分拆申請獲聯交所批準,此數目較前幾年獲批準分拆申請的數目有著較大幅度的增長,截至2021年第一季度,已有10家上市公司的分拆申請獲聯交所批準。

圖表1:2017至2021年第一季度香港上市公司獲批準分拆申請的數目


圖表2[1]:2020及2021年第一季度分拆公司上市的交易所統(tǒng)計


對于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主板上市公司來說,分拆上市(spin-offs)指的是聯交所主板上市的母公司(“上市公司”)將其上市范圍內的部分資產或業(yè)務進行分拆(“分拆公司”),并將分拆公司在聯交所或其他證券交易所(例如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紐約交易所、納斯達克交易所等)作獨立上市的行為。香港上市公司若要進行分拆,需要向聯交所提交分拆申請(又稱PN15申請),獲得聯交所的批準并履行內部及其他監(jiān)管機構批準程序(如需)。具體而言,香港上市公司分拆將涉及上市公司和分拆公司兩個主體,大致流程如下:


聯交所審核PN15申請的時長主要受交易復雜程度、上市公司對聯交所問詢的反饋速度等方面的影響而有所不同;分拆公司最終成功上市的時間長短則主要取決于所尋求的上市地的監(jiān)管規(guī)則和政策。

以下表格簡要展示了近期尋求分拆上市的香港上市公司,在分拆申請獲聯交所核準、于上市地交易所上市的時間:


二、香港上市公司分拆上市的主要關注點


1. 提交分拆上市書面申請(“PN15申請”)


香港上市公司想要將其上市集團內的部分資產或業(yè)務剝離出來作獨立上市,都必須按照《上市規(guī)則》《第15項應用指引》(“PN15”)的規(guī)定向聯交所提交分拆上市的書面申請,并獲得聯交所的批準。


按照PN15規(guī)定的原則和要求,上市公司在準備PN15申請時,應確保至少包含以下內容:分拆背景、保留業(yè)務滿足聯交所上市的要求、分拆公司滿足聯交所上市的要求(如果分拆公司擬于聯交所上市)、獨立性問題、明確商業(yè)利益及對保證配額的具體安排等。


1.1 分拆背景


上市公司在PN15申請中,需要介紹本次分拆上市建議的基本背景,主要內容包括:上市公司及分拆公司的業(yè)務、股權簡要介紹(包括分拆上市前后的變化)、本次分拆上市的詳情(包括分拆公司擬上市的交易所、完成建議分拆上市所需要取得的審批、分拆公司擬發(fā)行股數及擬募集資金總額、分拆預計的規(guī)模測試結果及可能需要履行的《上市規(guī)則》項下的合規(guī)義務等)。


1.2 保留集團及分拆公司滿足聯交所上市要求


排除分拆公司后的上市公司(“保留集團”),將單獨作為上市公司在聯交所上市,因此,保留集團余下的資產和業(yè)務運作(“保留業(yè)務”)應該滿足聯交所主板上市的要求。


如果分拆公司也擬在聯交所上市,則PN15中還需論述分拆公司也滿足聯交所的上市要求。若分拆公司擬在其他交易所上市,則無需論述此部分要求。


A. 符合最低盈利規(guī)定


保留集團在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內,最近一年的股東應占盈利(僅指主營業(yè)務)不得低于2,000萬港元,及其前兩年累計的股東應占盈利不得低于3,000萬港元。[2]


如果保留集團無法滿足最低盈利的要求,則聯交所極有可能駁回上市公司的PN15申請。聯交所主板某上市公司曾發(fā)布公告稱:聯交所認為,在計算其保留集團股東應占利潤時應剔除該公司合并財務報表中“其他收入”下的若干收入及開支,而其保留集團未能符合最低盈利要求,因此駁回該公司的PN15申請。


B. 符合最低市值規(guī)定


PN15規(guī)定,保留集團的市值至少為5億港元。通常,在PN115 申請中,保留集團的市值時 = 提交PN15書面申請之日上市公司的市值-分拆公司的預期市值(根據擬募集資金預估)。


關于計算保留集團市值的問題,2020年4月聯交所發(fā)布了相關上市決策,為上市公司判斷保留集團能否達到最低市值提供參考。聯交所認為在計算保留集團市值時不應將非營運資產計算在內;同時,上市公司不能僅僅依賴保留集團相關資產的獨立估值報告而論證保留集團的市值符合要求。


C. 符合聯交所主板上市的其他規(guī)定


保留集團符合最低盈利水平及市值要求,是PN15申請中較為簡單明確的數值要求。除此之外,保留集團還須滿足《上市規(guī)則》有關上市的其他要求,即保留集團的管理層、所有權和控制權維持不變。


保留集團需要論述保留集團(包括上市公司及其主要運營子公司)至少在業(yè)績記錄期間在實質上由同一管理層經營,以及在建議分拆上市完成后保留集團的管理層將會維持不變。在PN15申請中一般會列出上市公司在過去三個會計年度內管理層的組成情況以論述管理層維持不變的要求,包括執(zhí)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此外,上市公司還要論證在最近一個審計會計年度內,保留集團能夠滿足上市公司擁有權和控制權維持不變的要求。因此,保留集團在PN15申請中,需要證明至少在提交PN15前的最近一個財政年度直至提交PN15時,其控股股東[3]沒有變動。


1.3 香港上市公司上市后三年內不得進行分拆


鑒于香港上市公司最初上市的審批是基于上市公司在上市時的業(yè)務組成及運營情況,而投資者當時會期望上市公司繼續(xù)發(fā)展該等業(yè)務,因此,如果香港上市公司上市不足三年,聯交所一般不會考慮批準其分拆上市的申請。


1.4 保留集團和分拆公司的獨立性問題


保留集團和分拆公司的獨立性問題是聯交所對PN15申請的重點關注問題,也是上市公司論述的難點問題:


A. 業(yè)務是否分割清楚


根據PN15的要求,上市公司需論證保留集團的保留業(yè)務和分拆公司的分拆業(yè)務能夠予以清楚劃分。在建議分拆及上市完成后,保留集團將主要從事保留業(yè)務,而分拆公司則主要從事分拆業(yè)務,分拆業(yè)務與保留業(yè)務各有不同、相互獨立而并不互相依賴。保留業(yè)務和分拆業(yè)務必須在當前時刻和未來均有明確區(qū)分。


一般在PN15申請中,上市公司將以列表的形式展示保留集團和分拆公司現在各自從事的業(yè)務,并從各自主營業(yè)務內容、主要客戶、供應商均有不同等層面展開論述,以證明保留集團與分拆公司當前從事的業(yè)務之間有明確區(qū)分。


此外,上市公司還應闡明保留集團和分拆公司的未來業(yè)務也有明確區(qū)分,不存在同業(yè)競爭關系?,F實案例中,很多上市公司可以通過向分拆公司出具不競爭承諾的形式,來顯示保留集團和分拆公司未來將要發(fā)展的業(yè)務并進行明確區(qū)分。值得注意的是,出具不競爭承諾不代表上市公司無需論證當前保留業(yè)務和分拆業(yè)務的區(qū)分,且上市公司亦須考慮為何作出有關承諾會符合上市公司及其股東的利益。


以下表格簡要列舉了近期分拆上市申請中,對于保留業(yè)務和分拆業(yè)務的區(qū)分:


B. 分拆公司是否具備獨立運營的能力


PN15要求分拆公司的職能獨立于保留集團,即分拆公司在業(yè)務、運營、管理團隊及行政管理等方面均應具備獨立性。上市公司應當在PN15申請中從以下方面著重論述分拆公司的獨立性:


運營的獨立性


分拆完成后,除一定的持股關系外,分拆公司將與保留集團分離并獨立進行運營管理。運營的獨立性主要體現在分拆公司的運營部門和工作人員將與保留集團分離,且分拆公司的所有必要職能及業(yè)務可以獨立完成而不依賴保留集團的部門、人員或資源。


董事、管理層的獨立性


分拆公司董事、管理層的獨立性主要表現為分拆公司的董事會、管理層將能夠獨立行事,不受保留集團的影響和控制。為論證分拆公司具備此獨立性,上市公司可以在PN15申請中以列表的形式展示保留集團及分拆公司董事會及高級關連人員的組成。


如果保留集團及分拆公司董事會成員或高級管理人員存在重疊,原則上重疊的董事、管理層并不會必然造成利益的沖突,從而對聯交所批準PN15申請造成障礙。在有重疊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的情況下,上市公司需要解釋該重疊董事或高管人員分別在保留集團和分拆公司的具體職位和職責的區(qū)分,例如保留集團的非執(zhí)行董事在分拆公司中擔任執(zhí)行董事及有關職責區(qū)分。同時,上市公司還應明確:


(1)保留集團與分拆公司已經制定了企業(yè)管治的相關措施,對建議分拆和上市后潛在的董事、管理層利益沖突問題進行管理;


(2)保留集團及分拆公司各自的公司章程包含針對利益沖突管理的慣常規(guī)定,包括董事若在某些議案中存在重大利益,有關董事應回避表決;及


(3)分拆公司的董事、管理層將接收擬上市地交易所的職務培訓,特別是董事通常將負有誠信義務,在誠信義務下,其應為分拆公司的最大利益行事。


分拆公司具備獨立的行政管理能力


獨立的行政管理能力,即分拆公司無需保留集團的支持,也可進行必要的行政管理職能。上市公司可以從分拆公司將具備獨立的辦公地點、辦公區(qū)域,擁有獨立負責行政管理職責的管理團隊和職能機構(例如辦公處所、會計、公司管理和人力資源部門)等角度進行論述。


分拆公司具備獨立的財務能力


上市公司應當在PN15書面申請中說明,保留集團和分拆公司將各自擁有獨立的財務政策和程序,配備專職財務人員,分拆公司將開立和持有獨立于保留集團的銀行賬戶;此外,分拆公司的融資來源及融資活動將不會依賴于保留集團,保留集團也可以獨立于分拆公司進行融資。


分拆公司與保留集團之間的交易


PN15申請中需要列明分拆公司與保留集團之間正在進行的及未來將進行的交易詳情。該等交易原來屬于上市公司內部交易,但是,在分拆公司獲分拆上市后,該等內部交易可能構成保留集團及/或分拆公司在《上市規(guī)則》項下的關連交易。上市公司需要使聯交所相信,盡管存在該等關連交易,但保留集團將不會依賴與分拆公司進行有關業(yè)務活動,反之亦然。


C. 保留集團和分拆公司均可享有明確商業(yè)利益的原則


分拆上市是上市公司優(yōu)化資源配置、進行資產重組的有效形式,將為保留集團和分拆公司帶來諸多的積極影響。上市公司需要在PN15中論述分拆上市的商業(yè)利益,例如(1)分拆上市能夠使保留集團和分拆公司在全球不同的資本市場擁有獨立的融資平臺,提高兩個實體的融資靈活性;(2)使上市公司和分拆公司受到不同地區(qū)證券監(jiān)管機構的監(jiān)管,增強公司的透明度,提高上市公司治理的水平,使投資人能更準確的判斷分拆公司的價值,從而使分拆公司獲得更高估值;(3)上市公司可以從分拆公司上市中得到部分募集資金,助力其進一步發(fā)展核心主營業(yè)務;及(4)上市公司還可以通過持股的方式繼續(xù)在分拆公司中享有權益,參與分拆公司的持續(xù)成長,享受分拆公司和分拆業(yè)務未來發(fā)展和增長的利益,從而進一步提升上市公司的核心競爭力等。


1.5 保證配額的要求


PN15要求上市公司適當顧及其現有股東的利益,保證上市公司現有股東能獲得分拆公司股份的權利,解決路徑包括:(1)向現有股東分派分拆公司的現有股份,或(2)讓現有股東在分拆公司現有股份或新股份的任何發(fā)售中享有優(yōu)先申請該等股份的權利。


在實務操作中,如果分拆公司擬在中國境內上市,則向股東提供保證配額在現行中國法律法規(guī)體系下存在無法實施的障礙,例如,根據中國現行相關法律法規(guī),外國自然人、法人和機構(除非是合格境外投資者)不得在中國開設A股證券賬戶,因此,這類現有上市公司的股東無法認購分拆公司擬在境內交易所公開發(fā)行的股份。


針對該種特殊情況,聯交所就保證配額的規(guī)定授出了一般豁免:對于擬將分拆公司在境內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及全國中小企業(yè)股份轉讓系統(tǒng)上市的公司,豁免有關上市公司遵守PN15項下關于保證配額的規(guī)定。有關豁免的前提條件是有關香港上市公司須在其分拆上市的公告中披露豁免的詳情,包括提供保證配額權利的法律限制。


2. 分拆可能涉及的《上市規(guī)則》其他合規(guī)要求


2.1《上市規(guī)則》第十四章須予公布的交易


上市公司除了向聯交所呈交PN15申請外,基于分拆公司的規(guī)模,上市公司可能需要發(fā)布交易公告或召開股東大會以尋求股東對于分拆上市建議的批準。因為上市公司分拆部分業(yè)務及資產并將其獨立上市,實質上是上市公司稀釋了其在分拆公司中的股權,將有關股權進行公開招股,此種類型的交易在《上市規(guī)則》項下為“視作出售”的交易。分拆上市作為上市公司的一項交易,除了滿足PN15的要求外,還需要根據《上市規(guī)則》第十四章須予公布交易的要求,單獨履行合規(guī)程序。


若根據分拆所適用的規(guī)模測試的結果,其中任何一個百分比率均不超過5%,那么上市公司就無需履行《上市規(guī)則》第十四章項下的合規(guī)披露義務。如果任何一個百分比率超過5%但低于25%,則有關分拆的交易將會構成上市公司一項須予披露的交易,上市公司需要刊發(fā)須予披露的交易公告。


如果任何一個百分比率超過25%但低于75%,則有關分拆的交易將會構成上市公司的主要交易,上市公司需要遵守申報、公告和股東大會批準的規(guī)定。根據PN15的要求,就召開股東大會批準分拆上市的建議,上市公司需要成立獨立董事委員會、委任獨立財務顧問,以及如果控股股東及其聯系人在建議分拆的議案中有重大利益,則需要放棄表決。


2.2 關于內幕消息披露的要求


建議分拆上市,除了可能涉及《上市規(guī)則》第十四章的要求履行公告及/或股東大會批準的披露義務,還可能涉及《上市規(guī)則》及《證券與期貨條例》關于內幕消息披露的合規(guī)責任要求。


PN15規(guī)定,上市公司必須在其分拆公司呈交A1表格[4](或同等上市申請效力的文件)時或之前發(fā)布公告,公布其分拆上市建議的申請。并且,在發(fā)布公告之前,上市公司應當按照內幕消息的要求對該等分拆上市建議的申請進行嚴格保密,一旦消息外泄或上市公司股價出現異常波動,上市公司則須遵守內幕消息披露的要求,提前發(fā)布公告。


3. 分拆上市涉及的信息披露時點


以香港一地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回境內A股上市為例,以下表格簡要總結了該建議分拆上市的申請可能涉及的《上市規(guī)則》項下的信息披露時點:


三、結語


香港上市公司分拆業(yè)務或資產回歸境內資本市場或于境外交易所上市,將同時受到香港及擬上市地的證券法律法規(guī)的監(jiān)管。上市公司在籌劃業(yè)務剝離重組時,應當關注所適用的證券法律法規(guī)、上市交易所規(guī)則對于財務指標、業(yè)務和人員等的要求,以保障分拆申請順利獲得聯交所的批準,及后續(xù)分拆公司獨立上市的申請能夠順利進行。

[注]

[1] 圖表1和圖表2的數據來源于聯交所2021年5月刊發(fā)的《上市發(fā)行人監(jiān)管通訊(第四期)》

[2] 根據聯交所2021年5月20日刊發(fā)的關于主板盈利規(guī)定的咨詢總結,聯交所將主板上市的最低盈利規(guī)定調高60%并修訂了相應的上市規(guī)則,最低盈利的新規(guī)將自2022年1月1日起實行。屆時,保留集團最近一年的股東應占盈利不得低于3,500萬港元,及其前兩年累計的股東應占盈利亦不得低于4,500萬港元(三年累計盈利不低于8,000萬港元)。

[3] 根據《上市規(guī)則》的定義,“控股股東”指(1)任何有權在發(fā)行人的股東大會上行使或控制行使30%或30%以上投票權的人士或一組人士;或(2)有能力控制組成發(fā)行人董事會的大部分成員的人士或一組人士。

[4] 根據《上市規(guī)則》,A1表格為上市申請人向聯交所提交的上市申請表格,代表申請人正式開始香港上市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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