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兩年,不少投資者投資的理財產品回撤明顯,想辦法向管理人要求“退貨”的,也不少見。但如下文投資者這樣“行動”的確實是鳳毛麟角。2021年,投資者孔某某耗資50萬買了大牌股票私募的產品。事與愿違,A股指數行情不在,諸多股票基金表現不佳,這位投資者的基金持倉也出現浮虧。與多數投資者的“操作”不同,孔某某沒有選擇在凈值低點補倉,也不愿意認虧離場,他轉身將代銷機構告上法庭。而他給出的證據頗有些“奇葩”:孔某某舉證他本人申購私募產品前提供的收入證明“存在問題”,而代銷銀行未盡責核實,因此其本人不符合投資資格,銀行應該賠償其“投資損失”。這位投資者贏了這場官司嗎?
買入龍頭私募產品
2021年4月28日,投資者孔某某在興業(yè)銀行某支行購買其代銷的“外貿信托-全意通寶(進?。?淡水泉平衡7期N號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托計劃”(以下稱“淡水泉平衡產品”)。這位投資者的投資持倉份額為510256.15份,本金金額為50.5萬元人民幣。上述產品由外貿信托公司發(fā)起設立,投顧機構是千億私募機構淡水泉。按照資管新規(guī),混合類資管計劃最低起投金額為40萬,即40萬可投資金即可參與過往百萬起投私募產品。淡水泉旗下的平衡策略產品正是混合類資管計劃,這是該私募2018年以來研發(fā)的一種策略產品,區(qū)別于旗下長線成長股策略產品。雖然上述產品起購門口降低,但投資者依然需要進行合格投資者認定。資管新規(guī)載明如下標準:具有2年以上投資經歷,且滿足以下條件之一:家庭金融凈資產不低于300萬元,家庭金融資產不低于500萬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萬元等。
持倉浮虧,狀告銀行
投資者孔某某持有淡水泉產品后,投資體驗不佳。截止2022年3月31日,孔某某所持的淡水泉產品的本金損失達到13.1萬元。(判決書稱:庭審中孔某某自認所購基金尚未贖回,意味著上述“損失”處于浮虧狀態(tài)。)面對凈值浮虧,這位投資者決定將興業(yè)銀行告上法庭,認為代銷銀行違反適當性義務,未做到“賣者盡責”。適當性義務,即適當性審查義務,是指賣方機構(即代銷渠道)在向金融消費者推介、銷售高風險等級投資產品提供服務的過程中,必須履行將適當的產品銷售給適當的金融消費者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