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眼查App顯示,近日,小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與國家知識產權局相關案件一審法律文書公開。文書顯示,原告小米公司稱,訴爭商標“天星金融保險”(廣告銷售類)與引證商標“星QI天”“天星海外?!薄疤煨侵锹?lián)”等在整體外觀、呼叫、含義等方面區(qū)別明顯,不構成近似,“天星智聯(lián)”“天星優(yōu)車”商標處于不穩(wěn)定狀態(tài),故請求法院判決撤銷該“天星金融保險”商標駁回復審決定,責令知識產權局重新作出決定。法院認為,訴爭商標主要識別部分為“天星”,與引證商標主要識別部分相同,同時其指定使用的“廣告宣傳、人事管理咨詢”等服務與引證商標構成類似服務。直至本案審理時,引證商標“天星智聯(lián)”“天星優(yōu)車”仍為有效的在先商標。原告小米公司的訴訟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因此駁回其訴訟請求。本文源自金融界
小米訴爭天星金融保險商標被駁回 天眼查顯示涉及廣告銷售類
作者:金融界 來源: 今日頭條專欄
1220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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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眼查App顯示,近日,小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與國家知識產權局相關案件一審法律文書公開。文書顯示,原告小米公司稱,訴爭商標“天星金融保險”(廣告銷售類)與引證商標“星QI天”“天星海外?!薄疤煨侵锹?lián)”等在整體外觀、呼叫、含義等方面區(qū)別明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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